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