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