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二十六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第二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第二十九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泄露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全面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包括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安装使用保安设备设施,制定并执行各项保安制度、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保安标准配备保安、交通、通信装备,按照规定设置港口设施内的标志。 第三十三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港口设施的保安设备设施应当与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保安措施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的干扰或者延误。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过程中涉及海事、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协调。 第三十六条 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