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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安评估

第十八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规范。 第二十条 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第二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如果同一经营人所经营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港口设施和承担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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