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