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