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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保安声明

第五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船舶的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第五十六条 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所确定的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开始前,应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要求,船舶应当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署《保安声明》。 第五十七条 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对人员、财产、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港双方签署《保安声明》。 第五十八条 《保安声明》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与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签署。 第五十九条 《保安声明》应当根据保安等级变化做相应的改变或者重新签署。 第六十条 《保安声明》应当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保存3年。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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