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并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

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和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内容见附件2)及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

审查《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监督和检查《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签署替代保安协议;

指定可以受委托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供港口设施保安咨询服务的组织;

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