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过程中涉及海事、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协调。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