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也可以委托经指定的保安组织制订。

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交通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