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