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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九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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