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