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按下列规定计收货物堆存保管费:
沿海港口国内外进口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内河港口国内外进口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国内外出口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前1天止。
沿海港口进口转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当天止。
内河港口进口转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当天止。
存栈货物及全过程都由货主自行装卸的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全部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危险货物、冷藏重箱和散装液体货物:按实际存放天数计费。
在港口存放的国际过境集装箱,自到达港口的第15天起计收堆存保管费。
因港方责任,不能在原定时间的当天交付货物时,自次日起至具备交付货物条件并通知货方提货之日的次日止,免收货物堆存保管费。
存放货物发生数量不符时,自更正的当日起,按更正数量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