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六章 开、关舱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开、关舱费 第二十四条 由港口工人为船舶揭盖(包括折迭、整理)、覆盖、捆绑货物苫布,不分次数与苫布数量,按表2编号6(A、B、C、D)规定的费率,分别以每艘船舶揭盖、覆盖各计收1次揭、盖苫布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