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六章 开、关舱费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开、关舱费 第二十二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按表2编号6(A、B、C、D)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