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E、F、G)的规定,以每系缆1次或解缆1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1次缆绳计收1次系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