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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系、解缆费

第十六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E、F、G)的规定,以每系缆1次或解缆1次计收系、解缆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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