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