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巳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灭失或失踪的渔业船舶,经打捞或寻找,原船恢复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文件,依照本办法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