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 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 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