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