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 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 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 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