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