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