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