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