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