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附件4

附件4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配 员

船舶类型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长度≥45米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2名

长度≥45米非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

36米≤长度<45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助理船副

24米≤长度<36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12米≤长度<24米

三级船长

助理船副

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2名

750千瓦≤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

450千瓦≤主机总功率<7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二级管轮

助理管轮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4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二级管轮

50千瓦≤主机总功率< 250千瓦

三级轮机长

船舶长度不足12米

或者主机总功率

不足50千瓦

机驾长

发电机总功率

800千瓦以上

电机员,可由持有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远洋渔业船舶

无线电操作员,可由持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