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