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3月) 第五条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渔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渔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讯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