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