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