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