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