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