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