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生态保护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可为捕捞、水产养殖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包括水产苗种。
水产苗种,是指可直接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生生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亲本,是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水生生物个体。
渔业船舶证书,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开放水域,是指水生生物通过水的自然流通能够到达的水域,包括天然水域和与天然水域连通的人工水域。
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
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采取投放人工鱼礁等措施,构建的供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良好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