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渔获物的相关船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装卸渔获物,应当经有关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港口停泊,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口岸检疫、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