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服从调度。 进港停泊的远洋渔业船舶、外国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渔获物的相关船舶应当停靠在指定的泊位,并向港口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国家鼓励其他渔业船舶在指定港口靠泊卸载渔获物。 国家鼓励实行渔获物可追溯管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