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设施,实施现场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证书、文件、档案、记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责令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停航,实施登临检查或者调查;
责令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禁止离港或者开往指定地点;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车辆和有关渔具、养殖设施、投入品、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对查封、扣押的鲜活、易腐水生生物及其制品,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处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