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