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