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