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海上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