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并追究污染渔业水域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