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业的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