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