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