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